女性權益的保護一直是大眾關注的重點問題,亦是痛點問題。本文通過十個問題解答,告訴讀者如何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保護“她”的權利。
問題一:遇到性騷擾怎么辦?
言語性騷擾、文字性騷擾、圖像性騷擾、肢體性騷擾等都屬于性騷擾。女性遇到性騷擾時,可采取以下措施:
收集并保存證據,如在遭受性騷擾時可以隱蔽的錄音、錄像、保留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等,為維權做準備;向用人單位反映或投訴;向工會、婦聯等組織投訴。受害人可以向工會、婦聯等組織投訴,尋求支持和幫助;向公安機關報案,構成犯罪的比如猥褻罪、強奸罪等,公安機關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向法院起訴,主張民事賠償。
另,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保護其隱私和個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支持、協助受害婦女依法維權,必要時為受害婦女提供心理疏導等。
問題二:應聘時,用人單位提出錄用的條件是三年內不能懷孕怎么辦?
如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那么用人單位屬于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禁止就業性別歧視,同時明確了就業性別歧視的具體情形,并將就業性別歧視納入了勞動保障監察范圍進行嚴厲打擊。
問題三:懷孕了會影響升職嗎?
不影響!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問題四:沒有登記結婚,被前男友騷擾也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嗎?
可以!《婦女權益保障法》施行后,不僅家庭成員以及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戀愛、交友、甚至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只要遭受糾纏、騷擾、泄露、傳播隱私和個人信息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問題五:家里人對生孩子時“順還是剖”意見不一致怎么辦?
以婦女本人意見為準!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婦女本人同意,只有在婦女本人處于昏迷或無法自己抉擇的特殊情況下,手術需要家屬簽字才有其必要性;而在婦女本人清醒、可獨立抉擇的情況下,應當尊重本人意愿,由本人自行決定。
問題六:想起訴離婚,但不知道夫妻共同財產具體有多少,怎么辦?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否則將面臨少分或不分財產的不利后果。
問題七:“全職太太”離婚時可以要求補償嗎?
可以!《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男性應共同承擔家庭義務,絕不允許其做“甩手掌柜”。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八:女方因客觀情況不能再生育,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可以歸女方嗎?
優先考慮!女方喪失生育能力的,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條件下,優先考慮女方的撫養要求。
問題九:丈夫早亡,我盡心照顧公婆,公婆去世后我能繼承遺產嗎?
可以!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問題十:有媒體惡意報道,夸大事實,害我遭遇網絡暴力怎么辦?
處罰!婦女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媒體報道應當謹慎盡責,客觀適度,存在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情形的,由公安、網信、文化旅游、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作者系浙江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杭州市律協律師調解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杭州律諧調解中心調解員、浙江誠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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