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向一起離婚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發出《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以下簡稱《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記者從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這是自今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以來,我省法院發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這起離婚糾紛案件的當事雙方——原告溫某與被告吳某,因家庭瑣事、分居等原因而感情不和,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于日前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同時,原告溫某還依法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調查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對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接到請求后,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說,以往離婚案件審理中,一方當事人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屢見不鮮。加上平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對對方收入、財產情況不甚了解,導致法院的財產調查工作難以順利開展,當事人合法權益亦無法得到有效保障。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
“這條規定明確了離婚訴訟期間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屬于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人民法院責令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有了法律依據!痹摲ü俳榻B說,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鹿城區人民法院將原有的《離婚案件財產申報告知書》修訂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一并推出《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在向離婚訴訟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同時送達,明確告知當事人填報的相關要求、權利義務和未如實申報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不如實申報或者拒絕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即屬于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可據此推定該方當事人主觀上具有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故意。在判決準許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對該方當事人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狈ü龠M一步解釋說。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意味著財產申報將正式成為離婚糾紛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鹿城區人民法院的這次有效嘗試,將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實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確保依法公正地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還有助于節約訴訟成本,促進當事人誠信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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